□本新成屋報記者陳麗平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修訂草案設定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過於分散,難以解決“九龍治水”的問題,建議實行相對集中的管理模式,microSD將有關職能授權一個部門,做到“權責一體”。
  多頭和交叉竹北售屋管理並未解決好
  “要認真梳理食品生產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管。”方澎湖民宿新委員說,食品安全亂象有多方面原因,最重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農產品生產基本上還是小農生產方式,現代食品工業尚未完全建立,大量是小作坊生產,這給監管帶來了很大挑戰。二是政出多門,多頭執法。食品工業從業人員683萬人,專職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人員10.7萬人,參與監管的近24萬人,不能說監管力量薄弱,可就是監管不好、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的問題同時存在。
  “這些年的實踐證明,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問題是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李江建議把監管部門房屋買賣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具體化。
  信春鷹委員說,本次修法的首要任務是解決多頭管理問題。但從修訂草案來看,多頭管理和交叉管理的問題並沒有解決,甚至還增加了。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也是解決多頭管理問題。現在隊伍已經整合,工商和質檢的相關機構都整合到食藥監局了,因此監管部門也應相應減少。經驗和教訓都證明,監管多頭,無縫銜接很難。
  車光鐵委員認為,目前從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上看,參與監管的部門很多,但職責不清、權限交叉、分工不明、配合不夠、資源浪費等現象仍然存在,這也是一直以來影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最大體制癥結。建議進一步建立一整套權責明確、步調一致、高效運轉的監管體制,真正實現各監管領域和環節的無縫銜接,科學有效消除“九龍治水”的體制弊端。
  韓曉武委員說,按照修訂草案的規定,監管主體仍不明確。監管主體不明確以及監管職能過於分散是以往食品安全法貫徹執行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修訂草案試圖解決主管部門分散,特別是分段管理存在的問題,但實際上並沒有解決這一實質性問題。
  “修訂草案仍然是按照不同的生產經營行為,將食品安全執法權授權給不同部門。”韓曉武說,修訂草案將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評估、食品安全信息發佈授權給不同的部門或機構,這種管理模式過於分散,會大大增加彼此協調的成本,難以解決“九龍治水”的問題。
  理順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
  “現實生活中監管部門被動監管的現象比比皆是。”王剛委員說,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都是媒體曝光後監管部門才介入。群眾會問監管部門在這之前去乾什麼了?造成這種被動執法現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執法監管體系、執法隊伍能力、科學監管頻次分類等是重要原因。修訂草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任進行了諸多規定,但對地方執法隊伍和監管體系規範並不多。事實上,地市級、省級的執法監管隊伍和體系都是一個模式,基層的監管單位都採用分類執法,本來就沒幾個人,又分成不同類別,效率難以提升。建議考慮規定哪一級政府負責綜合監管責任,哪一級政府實施分類監管責任,使監管體系更加科學。
  杜黎明委員認為,修訂食品安全法要理順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據不完全統計,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法律有21部、相關行政法規有40部、相關部門規章有150餘部,此外還有眾多的地方性法規。當前國務院通過機構改革,將分散在工商、質監、食品、衛生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統一划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此為契機,通過修訂食品安全法,明確監管權力、界定監管職責、理順監管體系。
  韓曉武說,可考慮小改和大改兩個方案。小改方案,建議把修訂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等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佈、食品檢驗機構資格認定和檢驗規程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這樣修改與“三定方案”確定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並不衝突。大改方案是將上述職能完全由一個部門來行使。對於不宜由某一行政主體直接行使職權的,可以僅賦予行政主體召集或主持權,比如食品安全評估就可以在行政主體的主持下召開。應考慮打破部門界限,實行相對集中的管理模式,將上述職能完全授權給統一部門,做到“權責一體”。
  杜黎明建議將食品安全法定位為該領域的基本法,著力將其修改成一部完整的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食品安全規製法律,今後相關領域出台的各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都要以此法為依據。
  “建議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是制定規則、實施和指導地方監管的唯一、全面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董中原委員說,目前政出多門是產生食品安全漏洞的一個重要問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應是單一監管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機關。
  王其江委員建議增加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信息化建設的內容。在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的基礎上,增加食安部門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對生產、加工、儲藏、流通、銷售、餐飲等各個環節實行全程同步動態的監管,使監管制度有技術作支撐,更加切實可行。
  應增加規定管理者賠償責任
  “建議增加規定消費者或者委托人有權追究管理者的賠償責任問題。”任茂東委員說,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中只規定地方政府的責任是不夠的。應規定,只要經過監督部門批准的食品企業出了食品安全問題,負責審批的機關及其人員都應追究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換句話說,不僅要規定追究企業的責任,同時也要追究監管人員的賠償責任。只有建立起自下而上的問責制,讓消費者和普通公眾都有問責監管機關及其人員的權利,監督權掌握在公眾手中,才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梁勝利委員認為,政府部門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要承擔起責任,實行監管責任終身制。
  (原標題:應實行相對集中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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